路径有四条,从轻到重依次是:协商转让、请求回购、起诉解散、强制清算。绝大多数僵局在第一步或第二步就能解决,真正走到解散的不到一成,但谈判时手里要有后两手作为筹码。
第一条:协商转让股权。向其他股东转让,或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2024年施行的新公司法删去了”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前置要求,改为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转让价格可以协商,也可以参照审计净资产。
第二条:请求公司回购。公司法第8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此外,新法增加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第三条:起诉解散公司。公司法第231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司法实践中,”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主要指股东会机制失灵、董事会无法运转、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等情形,单纯亏损不构成解散理由。
第四条:司法强制清算。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清算组违法清算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或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是最后一步,周期长、成本高,通常作为谈判施压手段。
要点速览
1. 股权转让改为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2. 公司法第89条规定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及滥用权利情形。
3. 持股10%以上股东可请求解散公司,须满足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4. 强制清算是最后手段,周期长成本高。
常见问题
问:小股东被排除在经营之外,能直接起诉解散吗?
答:需要证明股东会机制失灵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仅被排除经营通常不够,可先主张知情权。
问:回购价格谈不拢怎么办?
答:可申请司法审计确定净资产,或由法院委托评估,按评估值确定合理价格。
问:退出时公司欠的债要承担吗?
答:已实缴出资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未实缴或抽逃出资的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僵局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预案,股东协议里就该写好退出条款。睿峰智创(深圳睿峰智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企业法律顾问团队常年处理股东争议,可协助设计股权退出机制、起草股东协议和决议文件。